发布时间:2019/3/9 19: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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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中的“七宗错”

一名老牌志愿者的自省与自警

来源/作者:iRedcross

任何行为都不可能源于纯粹的乐善好施,人类的仁慈是混含虚荣、利益和其他一些动机。                     ——塞缪尔·约翰逊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一直打上了道德高尚的标签。

谈到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社会多是褒赞与鼓励,少有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在理念及行为规范上检讨,给予善意而必要的警醒和鞭策。

本文谈及的“七宗错”,常存在于志愿者与志愿服务中,它们不只是个别志愿者群体的现象,而广泛存在于各类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之中。

作者也是一名老牌志愿者,愿分享对志愿服务的自省与自警,与志愿者朋友共勉。 

一:道德优越感

缘于其利他的精神和善行,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很自然地被打上道德高尚的标签。

遗憾的是这种有色标签并不总是利于志愿者的理念培养和志愿服务行为的规范,经常让志愿者从心理到具体的服务活动中,有居高临下的道德优越感。

这种道德优越感突出的负面现象是,常让志愿者在具体的志愿服务行为中,自以为是,无视规则,容易对其他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某些苛刻的配合要求和支持条件。

受其影响,志愿者会不自觉地认为其他组织或个人都应理所当然地全力配合和支持自己,一切要为自己的志愿服务的活动让路。有些要求会给对方带来负担和麻烦,有的要求和行为甚至是违反规矩,破坏规则,强人所难。而且,一旦遇到不顺,就会绑架道德,居高临下地指责。

这种情况尤为普遍和严重,不仅仅出现在普通志愿者身上,很多名人做公益和志愿服务,也经常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在此不讨论具体案例。 

二:“救世主情结”

志愿服务并不是施恩,它在给对方带来服务的同时,也成全了自己的道德之善和人性之美。

志愿者不应该有需要被感恩心理,相反,所有志愿者都应该怀有谦卑的感恩心理:感恩组织方,感恩服务对象,给自己提供了实现自我完善的平台和机会,切不可以有“救世主情结”。怀着最谦卑的心,去做最崇高的事,是每一个志愿者应有的情怀。

在志愿服务中,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务必以平等身段和情感态度,让受惠人尊严地得到服务,让对方感觉自己享受到的是人性真爱,而非怜悯和同情。

志愿服务是利他行为,从深层次讲,也是志愿者心灵上的“自利”行为。志愿服务的同时,也是志愿者自我完善和自我成全的“自益”行为。

重要的是:志愿服务与其说是改变受益对象,不如说是改变自己,提升自己,再以自己的善行去影响和改变他人,同时自己也获得改变和提升。

这是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理念应由的十分重要的认知。

怀有救世主情结,往往在做志愿服务时,对自己的服务质量没有高要求。

志愿者会潜意识认为自己付出的劳动是无偿的,是一种奉献付出,于是,在具体的服务活动中,很容易降低自己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因为是无偿的,所以就不必将服务做得尽善尽美,即使做得不完好,也觉得无可厚非,也不容不愿意接受批评。

严格意义上的志愿服务,它服务产出的质与量,应该更高于有偿服务。越是爱心志愿奉献,越是应该严格自律,要标准更高地完成服务内容。 

三:“领袖欲”

志愿服务是社会工作,属于社会性活动。喜爱社会工作的人,一般性格热情,具有亲和力、号召力等社会性特点(sociable)。

这些都是社会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良好性格和个人特质。

另一方面,这种性格也容易造成在社会活动中,个人“领袖欲”的滋生和膨胀,喜欢享受那种“振臂一呼而应着云集”的领袖欲和号召力。

受其负面影响,志愿者常喜欢以自己为中心、焦点和领袖,喜欢指挥和支配他人,只愿意当主角,不愿意配角,更不愿意当普通一员,一旦志愿服务活动不能按自己的意愿想法进行时,会立刻产生负面情绪,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分配,自行其是。

这种“领袖欲”会严重损害志愿团队协作,也违背了志愿服务中平等和对等的人际关系精神。

在志愿活动中,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参与者。现在我们并不太欢迎使用“志愿者领袖”这种词,很多团队建设,都将小组负责人,称为“召集人”就是这个道理。

志愿服务团队需要骨干队员和核心力量,但更重要的是,让每一个队员都能感受平等、亲善的团队温暖和力量,每一个人都能感觉到自己很重要,同时,每一个人又都是普普通通的“队员”

曾有过这么一个极端的案例。

当年受郭美美事件影响,某地市一位颇有影响的“志愿者领袖”曾扬言,要带领红十字志愿服务队,脱离红十字会,挂靠到其他组织名下。

作者当时让该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对方:志愿服务队不属于个人,个人属于队伍。

每个志愿者都有随时脱离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的权利,同时,志愿服务队也可以因志愿者个人违纪违规,对队伍集体名誉的伤害,对个人予以除名。志愿者“领袖”绝不可以有根据自己个人的喜好,私自带走志愿服务队伍的资格和权力。

这是志愿服务队通行的原则,一支志愿队伍的建立,基础是共同的爱好和价值理念,而不是个别人意志的强制体现。

即使某个人是队伍最初的组建领导者,但队伍的解散或决策,都不应该是任何个人说了算,而应该是队伍集体决议说了算。组建人可以不在,可以脱离,但队伍依然存在,任何个人可以改变,但队伍的集体初衷不会改变。 

四:“表现欲”

表演行善,是当今行善之“罪魁”。

把志愿服务也当成一种作秀的表演,也是当今志愿服务的一大流行景观。

如今,最大的秀场,除了演艺行当,恐怕就剩下慈善和公益界了。

行善本来是自我修行和自我完善,是自身道德之美的实现。有些人早已流行把志愿服务和行善当作追求名誉、求得功名的秀场。

表现欲让行善和志愿服务都必须有聚光灯陪伴,在聚光灯下进行。必须宣传报道,必须有关领导知道,必须得到表扬表彰。离开了荣誉表彰,就感到自己的志愿服务付出白做了,就没有了成就感和获得感,就没有了意义,最终也就没有了动力。

作为政府和志愿服务组织,理当为志愿者给予精神上,甚至物质上一定的褒奖,授予一定的荣誉,这是份内的事。但是,这都不应该是志愿者自己刻意要去追求的东西。

志愿服务精神的崇高境界,是利益他人,成全自己,应本着无所求的态度和理念参与其中。好心情做好事,是志愿服务的魅力所在,如果自己的个人荣誉所求得不到满足,而受影响破坏了好心情,就难以做好志愿服务。

无论多苦多累多脏的活,无论多么默默无闻,自己都能乐意、开心地去完成,才是志愿与服务,让自己不开心不快乐的,一定不是。

志愿服务区别于义务,最大的界线是非强制性,志愿者在从事志愿者服务活动,内心的开心愉悦,也是志愿服务最动人最吸引人的地方所在。 

五:“英雄主义情结”

每个人内心都藏有一个英雄,都有英雄情结。这是件好事,但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要善于把握和表现,要有度。

“英雄主义情结”的特征是只喜欢做“高大上”的“不平凡”的事,不屑于参与普通不起眼的小事,喜欢“抢险救灾”,不喜欢平白无奇的生活琐事。

其实,志愿服务所从事的事,更多是一些被人忽视,或为人所不愿意去做的“脏”、“乱”、“差”的善事。一说去搜救抢险,英雄主义情结立刻涌上心头,趋之若鹜;一说服务老弱病残,避而远之。

参与类似奥运赛场的志愿服务,自然“高大上”,甚至还是一种荣耀,即使无酬劳,倒贴钱,相信也会有人争先恐后参加,但是做一些“脏乱差”的善事,就不一定这么有人气了。

真正能难可贵事,是生活日常不起眼的“小善”。

几年前,在一次全国志愿服务项目评估会上,海南省一群稚嫩的学生做的一项志愿服务项目感人至深:利用暑假,去偏远的麻风病院服务麻风病人。

这帮十七八岁的大一大二学生利用假期,两个礼拜吃住在麻风病院,为病院修路,同麻风病人一起包饺子,推着轮椅陪麻风病人晒太阳散步,自编节目与麻风病人联欢演出,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人肃然起敬…… 

六:“强己所难”

志愿服务并不提倡以牺牲个人,服务他人。

志愿服务一是志愿,二是不提倡以牺牲个人或家人亲情利益为代价的付出。

媒体经常有报道,有些志愿者因为参与志愿服务,牺牲个人家庭生活,克服困难,置自己家庭亲人父母的病痛照料、子女的婚礼高考等而不顾等等,其实这是不提倡的。

如果一项志愿服务,需要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或亲情,参与者就应该谨慎权衡。

志愿服务可以付出自己的休息时间,可以付出自己的汗水、热情和智慧,但不应该由此损害自己的生活,或以伤害家庭亲情为代价。 

七:排他性

这似乎是一种悖论:行善,也会存在竞争,甚至发生恶性的竞争。

做善事的志愿者团体与团体之间,也会产生恶性竞争?是的,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志愿服务积极健康善意的竞争,是一件好事,能促进提高各类志愿者服务的质量,激发拓展志愿服务的领域,促进志愿者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

一般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内部小团队,往往富有团队协作精神,但遇到与自己同类型的志愿服务队,或者志愿服务活动时,就会持排斥竞争心理。

一是拒绝分享彼此的志愿服务信息;二是拒绝合作,不愿意整合汇聚各自的力量,协同完成某项志愿服务。

自己没有能力去做的志愿服务,也不愿意与别人分享信息,让有能力的志愿服务团队去做,自己如果隶属于某个志愿服务队,就拒绝参与别的志愿队活动,或者,看到自己志愿队的队员,参与别的志愿队活动,也采取抵触和反感情绪,甚至在语言行为上,会诋毁别的志愿服务队。 

关于志愿者的“宣誓”

志愿者是不需要“宣誓”的。

“宣誓”与“志愿”是不相容的两个概念。任何志愿行为和志愿组织,都有随时参与和退出的个人权利,任何人都不应该要求参与者“宣誓”,让志愿者“宣誓”是违背志愿精神的。

以上是一个老牌志愿者的自省与自警,以最大的善意分享,为的是志愿者能好心情做好事。

附言:本文有湖南红十字会燕艳女士思想贡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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